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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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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減榮民身份定義。需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具有榮民身份,其他不符者且已具有榮民證的退除役軍人則廢止其榮民證和榮民身份

  1. 戰爭時期曾上過前線作戰、執行過任務,或至敵區執行過危險任務的退伍軍人。

  2. 受當初國軍的禁婚令而錯過婚姻,現在無親生子女奉養的退伍軍人。

說明:

  1. 現在的具備榮民資格的條件過於簡單寬鬆,未來將讓政府負擔沈重的財政負擔,榮民眷屬子女也會有相關的福利
  2. 社會不宜增加特定的族群區隔,接受不一樣條件的待遇
  3. 服現役期間有戰功者及特別貢獻者應該頒發特別的獎金來激勵
  4. 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成殘,政府另編醫療預算照顧,
  5. 長期服役軍人退除役後的老年生活,用保障退休勞動所得的方式來因應。

評分重點:(一)榮民身份的限縮程度(二)政府減少財政負擔程度

目前相關規定

榮民證之申請: 
一、製發對象: 
(一)、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國民身分證者。 

(二)、持有退、除役令(證) 

(三)、凡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依法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1、民國79年2月8日(含)以前入營之軍官、士官,依原規定至少服現役滿三至五年以上退伍者。 
2、民國79年2月9日(含)以後入營之軍官、士官,服現役滿十年以上退伍者。 
3、軍官、士官、士兵服現役期間受撤職或有期徒刑處分而退伍或停役,其服役年資符合前列二項規定之年限,且領有退伍停役令證者。 
4、依志願士兵服役期滿條例服現役滿三年以上退伍之士兵。 
5、現役期間因戰(公)傷殘除役,經鑑定須長期療養者。 
6、參加「八二三戰役」作戰官兵、金馬自衛隊員,經國防部核認有案者。

榮民相關福利

  1. 住院伙食費補助: 住院者榮民之伙食費,按醫院規定由患者自付。惟就養及低收入戶榮民住院伙食費差額由輔導會補助 
  2. 傷殘復健輔助用具申請: 領有榮民証、義士証者,所需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非具積極性裝具如義肢、義腿、拐杖、助聽器、老花眼鏡等之費用輔導會補助。鑲牙不屬健保醫療範圍,輔導會不予補助。(就養榮民由輔導會辦理專案鑲牙) 
  3. 榮民喪葬補助:提供榮民喪葬補助費 
  4. 榮民返鄉探親服務: 協助代購機票、機位確認、訂位及轉機、安排交通、食宿、補辦、申領證照、傷、病送醫及住、出院護送返台、亡故善後處理、查詢、尋找遺失行李;協調處理旅行糾紛、在機場內臨時突發事件。 
  5. 子女獎助學金申請: 低收入戶﹝不函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榮眷指配偶﹞子女、就養榮民遺卷子女或就養榮民殘障戶﹝指戶內榮民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任何一人為殘障者﹞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不包含研究生﹞及高中、高職生之非政府機關公費生。 
  6. 榮民就養金:每個月有一三五五○元的就養金。 若有其他退休金給付和老人的福利津貼補助,則必須抵銷扣給。補助對象--(1)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成殘,無工作能力之榮民。(2)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成殘,退伍除役後,原致傷病情形惡化,無工作能力之榮民。(3)前兩款以外體能傷病、殘或年滿六十一歲,生活無著且無工作能力之榮民。(4)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家庭全戶(含配偶、子女)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就養給與標準之榮民,並符合就養安置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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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減榮民身份定義。需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具有榮民身份,其他不符者且已具有榮民證的退除役軍人則廢止其榮民證和榮民身份

  1. 戰爭時期曾上過前線作戰、執行過任務,或至敵區執行過危險任務的退伍軍人。

  2. 受當初國軍的禁婚令而錯過婚姻,現在無親生子女奉養的退伍軍人。

說明:

  1. 現在的具備榮民資格的條件過於簡單寬鬆,未來將讓政府負擔沈重的財政負擔,榮民眷屬子女也會有相關的福利
  2. 社會不宜增加特定的族群區隔,接受不一樣條件的待遇
  3. 服現役期間有戰功者及特別貢獻者應該頒發特別的獎金來激勵
  4. 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成殘,政府另編醫療預算照顧,
  5. 長期服役軍人退除役後的老年生活,用保障退休勞動所得的方式來因應。

評分重點:(一)榮民身份的限縮程度(二)政府減少財政負擔程度

目前相關規定

榮民證之申請: 
一、製發對象: 
(一)、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國民身分證者。 

(二)、持有退、除役令(證) 

(三)、凡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依法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1、民國79年2月8日(含)以前入營之軍官、士官,依原規定至少服現役滿三至五年以上退伍者。 
2、民國79年2月9日(含)以後入營之軍官、士官,服現役滿十年以上退伍者。 
3、軍官、士官、士兵服現役期間受撤職或有期徒刑處分而退伍或停役,其服役年資符合前列二項規定之年限,且領有退伍停役令證者。 
4、依志願士兵服役期滿條例服現役滿三年以上退伍之士兵。 
5、現役期間因戰(公)傷殘除役,經鑑定須長期療養者。 
6、參加「八二三戰役」作戰官兵、金馬自衛隊員,經國防部核認有案者。

榮民相關福利

  1. 住院伙食費補助: 住院者榮民之伙食費,按醫院規定由患者自付。惟就養及低收入戶榮民住院伙食費差額由輔導會補助 
  2. 傷殘復健輔助用具申請: 領有榮民証、義士証者,所需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非具積極性裝具如義肢、義腿、拐杖、助聽器、老花眼鏡等之費用輔導會補助。鑲牙不屬健保醫療範圍,輔導會不予補助。(就養榮民由輔導會辦理專案鑲牙) 
  3. 榮民喪葬補助:提供榮民喪葬補助費 
  4. 榮民返鄉探親服務: 協助代購機票、機位確認、訂位及轉機、安排交通、食宿、補辦、申領證照、傷、病送醫及住、出院護送返台、亡故善後處理、查詢、尋找遺失行李;協調處理旅行糾紛、在機場內臨時突發事件。 
  5. 子女獎助學金申請: 低收入戶﹝不函中低收入戶﹞榮民榮眷﹝榮眷指配偶﹞子女、就養榮民遺卷子女或就養榮民殘障戶﹝指戶內榮民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任何一人為殘障者﹞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不包含研究生﹞及高中、高職生之非政府機關公費生。 
  6. 榮民就養金:每個月有一三五五○元的就養金。 若有其他退休金給付和老人的福利津貼補助,則必須抵銷扣給。補助對象--(1)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成殘,無工作能力之榮民。(2)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成殘,退伍除役後,原致傷病情形惡化,無工作能力之榮民。(3)前兩款以外體能傷病、殘或年滿六十一歲,生活無著且無工作能力之榮民。(4)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家庭全戶(含配偶、子女)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就養給與標準之榮民,並符合就養安置辦